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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真释法 | 浅谈“避风港原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1998 年,美国颁布《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例外原则。根据规定,暂时性数字化网络传输、系统自动存取、使用人要求下的将信息存取于网络或系统和信息搜寻工具,这四类行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免除版权侵权的责任。我国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引入“避风港原则”,通过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确立了“避风港原则”,构建出“通知-删除-转送-反通知-恢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处理流程。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也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规定了“避风港原则”, 即网络提供者接到通知后仍不删除所带来的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也有“避风港原则”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进行界定,基本划清了网络服务商责任承担的界限。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日益发展,“避风港"条款的适用却存在滥用的嫌疑。
넶87 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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