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在公众号、网站未经授权的转载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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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应用改变了世界,尤其是信息世界,为信息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渠道,我们每个人都是信息的创作者和传播者,在信息时代下给自媒体人发展提供了新机会的同时,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更大的挑战,根据以往数据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年共收案三万多件,其中著作权案件近八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利用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发表侵权作品的现象是相对比较常见。因此本次文章将通过律所以往处理的案例中重点介绍日常在公众号、网站未经授权的转载行为是否合法。

 

一、公众号、网站的管理者转载了他人已经发表文章,但有标明“文章转自xxx”、“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即刻删除”等字样是否构成侵权?

 

        答案是必然的,即使标明上述字样未经授权而去转载他人文章依旧构成侵权,因为标注的行为仅仅是对原作者的署名权的保护,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这里我们所说的侵权即是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等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如果不仅未获得授权转载了文章还没有标注作者出处,这不仅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涉及到了相关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且先授权后转载是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存在注明“文章转自xxx”、“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即刻删除”等字样即可免责。

 

二、作者未标明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而未经授权转载了其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此点和第一条类似,答案也很明显,作者即使未标明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等字样,未经授权也是不可以转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条不可拆开来看,即:未标注而去使用和支付报酬应同时存在,才可认定为非侵权行为,而不是只要作者未标明,就可以未经授权而转载使用。与上一条同理先授权后转载本就是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作者的声明仅仅是对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强调。

三、如何辨别是否适用法定许可的使用?

 

       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很多侵权行为人都会以自己是“合理合法的使用”来答辩自己未构成侵权。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怎样才是合法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许可,不难看出它们是站在公共利益角度出发的,即因特定用途、特定情形而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在教育和扶贫领域限制性地规定了法定许可,并没有在作品转载方面赋予网络媒体以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中包括了媒体转载转播的法定许可,即已在报刊、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的作品,除非权利人明确声明不许转载、转播,其他报刊、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进行转载、转播,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条款中所提到的“作品”只限于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而不包括其他作品,如游记、测评、时事评论等文章。

 

四、营利与否,阅读量的高低是否影响侵害行为的成立?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历,很多公众号、网站的运营者在答辩的过程中也会以“转发文章并没有用来盈利,没有商业用途”“根本没人看”等理由来认定自己不构成侵权。而实际上,是否是营利性行为、阅读量的高低都不是判断侵权行为产生的依据。在以往司法实践中,这些因素影响的是法院的判赔额度而并非是否成立侵权。

 

五、有无版权登记、肖像权的成立是否影响著作权的成立?

 

        在办案过程中,著作权的权属纠纷也是重要的分歧点,我们会经常听到“没有版权登记就没有著作权”的说法,而这种说法实际上是错误的,根据《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因此版权登记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不影响著作权的产生。

同时也会听到“没有取得肖像权的授权,所以著作权不成立”的说法,该说法同样是错误的。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还会常出现人像摄影作品的肖像权与著作权交叉问题。人像摄影作品通常是指以特定人物为对象,通过摄影器材创作记录和体现人物形象的摄影作品。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此普遍持有这两种权力相互独立的观点。针对涉案作品是否取得相关肖像权授权,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的客体及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二者可以独立行使,即作者是否征得被拍摄者的许可,不影响其作为著作权人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

 

结语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自媒体的兴起、信息资源的快速传播,既充实了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但同时又为侵权提供了更多而便捷,公众号、网站的经营者不应为了增加流量等目的搞“拿来主义”,应保持高度的警觉,自觉承担责任,增强自身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2022年4月1日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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